春药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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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与合同效力争议

春药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点首先聚焦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春药作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违禁品,其买卖标的物本身具有违法性。因此,此类合同自订立之初即因标的违法而归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买方常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卖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而卖方则可能以双方均存在过错进行抗辩,主张损失自负。法院在审理中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双方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并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判定相应责任承担。

证据认定与事实查明难点

此类案件的审理面临事实查明的巨大挑战。由于交易本身的非法性,双方当事人通常采用隐蔽方式进行沟通和交付,如使用化名、通过加密通讯工具联系、选择隐蔽地点交易或使用虚拟货币支付等。这导致传统的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难以全面收集,证据链极易断裂。买方主张货物不符约定或未收到货物,卖方辩称已依约履行时,双方往往均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己方主张。法院需结合转账记录、通讯截图、物流信息等间接证据,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交易事实进行综合认定与还原,审理难度显著高于普通买卖合同纠纷。

责任划分与风险承担

在春药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责任划分成为关键。法院通常会认定买卖双方均明知交易标的物的违法性,却依然实施该行为,故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主观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一般情况下,买方要求返还货款的请求可能获得支持,但其同时可能因购买违禁品而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卖方不仅需返还收款,其销售违禁品的违法所得也将被依法追缴,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律通过让违法者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和经济损失,彰显了对非法交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期遏制此类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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